說實在話pei最近過的不大好。加上又碰到pixnet改版成那麼不好用......心情簡直是雪上加霜。

   2008年的這個八月,原本以為是個充滿新希望的八月,沒想到短短沒幾天就經歷了從天堂到地獄的事情!我換了新工作,滿心期待是個全新的開始,可惜事與願違,我找到的是一家無敵沒水準的公司,短短的六天(講起來實在丟臉)就判我出局,丟掉這份工作也許一點都沒什麼好可惜,但我難過的是,自己什麼努力都還沒盡到就被人否定,這種感覺實在是很難受!加上事後這間公司處理的態度更是讓我生氣!

   但是一直不開心下去也不是辦法,反正碰都碰到了,還能怎麼辦,可是不寫個一篇實在是對不起自己!就用水果報方式來自我調侃一下~大家看看究竟是誰比較過份?!
    

   我承認,不夠積極主動絕對是我的不對,但真正給人機會的公司又怎麼是這樣的呢?面試時講的跟實際上班時講的,完全是兩回事!而且要人家離職,居然是在下班後用打電話幾句話就叫妳不用來了!

   最可惡的還是,我自己根據法律規定寫信去要求我該要的文件,對方收到後也不理不踩,還要我自己打電話過去問,結果他們的理由是什麼?很忙!還真是有水準的公司,很忙就可以收到當做沒看見、很忙就可以不顧人家的死活!而且還說我信的內容寫的很過份!

   以下是我寫的內容:(所有名字都以暱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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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惡魔貓館:
   我是pei,雖然時間很短,但還是感謝館方的照顧,並且讓我了解自己重大的缺點在那裡,我會記取此次經驗以做改進。經查詢館方有為我申請請勞保,煩請退保,健保若有加保也請轉出,並將退保及轉出證明影印一份郵寄給我;另外由於館方是突發性請我離開,等於我是在沒有心理準備下立即失業,故請依照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註)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給我,以茲申請失業補助金,若館方不願開立我會向勞工局申訴,請勞工局代為處理,以上三樣文件請郵寄至:000-00台北市00區000路0段000號00樓 pei收。

   另外連帳戶都沒有跟我要,還說要將薪資匯給我,實不知館方的誠意在哪裡,故請依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將薪資結算後匯到以下戶頭:銀行代號:0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pei。
 

   在此希望館方以後若是希望錄用能夠馬上上手的員工,切勿錄取像我一樣該會卻都不會的人,面試時說好假日可至公司請同事教學,實際上卻又說回家自己練習;說好請人帶著慢慢學,實際上卻非如此,令人有說一套做一套的不實在感。此外當天就請人明天不用來上班,造成離職者的困擾,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希望館方以後可以注意勞雇間的道德以及法律的規定。又,請員工離職應當由當初面試者(即館長)面對面向當事人說明原因並指正他的缺失在哪裡,而不是以請第三人用打電話的方式告知,不但有失尊重並過於草率。

   在此嚴正聲明,8/25的晚上,館長是請我觀摩同事的作品,並非請同事教我如何使用軟體,當時我觀摩了兩位同事的作品,並且請教她們是如何學習的,絕無態度不以為然甩頭就走,若是如此態度我不需待到近八點才離開,可查當日簽到表證明。

   雖然時間很短但這幾天內我畫的插圖請全部刪除,即便是不成材的作品也不希望流落在外,最後,謝謝即便什麼都不會卻說我手繪能力不錯的館長;謝謝幾天來讓我每天吃很飽的00姊:謝謝叫我繼續努力的00;謝謝對我很親切的00、00及00,其他同事還來不及認識真的很可惜。

pei 敬上’08.09.01

依照勞基法第19條規定,當勞雇雙方勞動契約終止(無論是自願或非自願離職)時,勞工如果要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他的代理人不能拒絕,而且由於勞委會認為服務證明書是用以證明勞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經驗及職位等事項,足以影響勞工權益,因此強制規定公司出具證明的義務,違反者並可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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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就是這樣了,我真的搞不清楚到底過份在哪裡?難道依法要求自己該要的東西也很過份嗎?

   現在事情已經告一段落了,雖然該要的東西都要到了(但還是我自己打電話過去要的),但淪落到失業還得去升請失業補助的下場,還被人家說過份,心裡真的很難過。

   呼、甩甩頭,往前看,這次也讓我學到了不少事情,忘掉不開心的事情,明天也要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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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ke022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7) 人氣()